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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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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彰化縣牙醫師公會章程
110年3月2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章程依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牙醫學術,增進國民健康,推行口腔衛生及保健,謀求會員之權益暨親睦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 五 條:本會會址及會館設置於彰化縣牙醫師公會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宣揚醫道之事項。
二、關於發展及增進牙醫學術進步之事項。
三、關於建議制定醫事衛生法令之事項。
四、關於政府機關團體會員之委託服務及諮詢之事項。
五、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六、關於指導及推行口腔衛生之事項。
七、關於維護牙科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之事項。
八、關於籌劃及協助醫療服務之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由彰化縣區域內領有牙醫師證書者組織之。如執行醫療業務時無論開業或服務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具左列事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一切規費,並領得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一、入會申請書。
二、身份證及證明文件
       (1)考試院及格證書。(2)畢業證書。(3)牙醫師證書。(4)其它相關証明文件。
三、切結書。(如附件)
四、男性須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五、其他規定事項,依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公會會員入會登記法規則辦理。

第 九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受公家機關懲處停業者,即停止其會籍或開除會員資格,不須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一經查處即自動生效。
二、曾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資格者處分者。
三、違反煙毒法者。

第 十 條:會員非因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及觸犯醫師法之規定,而受撤銷牙醫師資格之處分者,不得退會,會員退會時應於三十日內提出退會書交本會,但既納之會費及入會費等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遵守醫道,並保持社會之信譽。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諸權。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福利設施之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會員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及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各項規定費用。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一切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以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或退會之處分。
一、違反理事會決議者。(依情節輕重)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依情節輕重)
三、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密醫者。(退會)
四、聘僱或縱容未具牙醫師資格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退會)
五、會費欠繳一年者停權,欠繳二年者退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如有業務上正當權利受妨礙或名譽被毀損者,得具實呈報本會經理事會之議決認為正當者,本會應採取適當之維護對策。
 

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六條: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前項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七條:當選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法決定之。理監事有缺額時。得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監事之選舉依得數較多者為當選,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滿投票人之半數者為當選,若一次不能選出時,就得票最多數之二人決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審查入會申請者之資格。
五、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理事會。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四、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依會務之需要設立委員會,其組織及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協助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察本會之財務報告。
四、函請召集會員大會。
五、選舉常務監事。

第二十五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查明有本章程第九條規定之一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議決解職者。
四、無故連續不出席理監事會超過法定規定者。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辦事處得設總幹事或幹事若干人,分別處理會務,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條:本會得依需要設秘書處,其下設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為義務職,不支薪。承理事長之命,協助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本會秘書處人員。

第三十二條:本會參加上級公會之會員代表,就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時,由會員中選舉之,會員代表人數依上級公會之章程規定決定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會員出席二分之一始得行之。

第三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關於左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理監事之解職。
三、會員之除名。
四、理事、監事之罷免。
五、財產之處分。
六、團體之解散。
七、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行使權利,但每一會員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四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時,須有其過半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才能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議決。

第四十一條: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四十二條:各種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備查。
 

第六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
二、會員入會費。
三、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六、雜費收入。

第四十四條:
一、本會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捐款由會員大會訂定之。
二、開業會員入會費陸萬元整;服務會員入會費參萬元整,爾後服務會員若變更為開業會員時應加收補足至陸萬元整,並以一次為限;開業會員需於入會時一次繳清全額但服務會員可分為三年繳納:入會時繳壹萬元,服務滿一年後再繳第貳萬元,俟服務第三年則需繳清第參萬元。若服務期間轉為開業或退會,當繳清上述全額。本會常年會費柒仟貳佰元整,社會運動基金壹仟貳佰元整。會員除應繳上款之規定費用外,並依上級公會章程規定另繳有關之各項費用,由本會代收轉繳之。若上級公會代收款調高則調高之。
三、每年各項會費繳納期限以每年六月三十日截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曰至十二月三十一曰為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制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並刊佈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亦同。

 

 

彰化縣牙醫師公會新入會會員

入會切結書


                                 醫師    □ 男  □  女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生
畢業于                             醫學(院)大學牙醫學系
擬于本縣執業。茲申請加入彰化縣牙醫師公會為會員。執業期間,願遵守醫師公約及公會章程,履行會員應盡之一切義務,絕不違反以下切結事項:
一、不得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
二、不得聘請或容留未具牙醫師資格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若有違反以下事項,並受公家機關懲處者,即停止會籍或開除會員資格,一經查處即自動生效。
附註:介紹人兩位為本會開業醫師或理監事。

                                    立切結書人:                   蓋章
                                           
                                    介  紹  人:                       蓋章

                                    介  紹  人: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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