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牙醫師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負責縱橫公共關係以利業務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加強與主管單位之連繫。
二、加強與黨政機關、新聞傳播單位之連繫。
三、負責與中華牙醫學會充分保持連繫。
四、負責與省市地方公會充分保持連繫。
五、加強與其他醫事團體之連繫。
六、加強與其他民間團體之連繫。
七、促進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公會之間的關係。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醫事評議委員會工作計畫
1.醫療急症的協助處理。
2.對於醫療糾紛的防範及協助調解。
3.醫療糾紛的責任鑑定。
4.醫療同業間的調解。
5.推動設立公會投訴專線。
6.邀請曾遭遇醫療糾紛的會員醫師,召開座談會,分享經驗。
學術委員會組織細則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牙醫師公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以實行牙醫師繼續教育,推展口腔醫學知識與技術為宗旨。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舉辦學術演講會。
二、介紹現代牙醫學知識。
三、與國內外牙醫學相關單位互動。
四、研究國內外牙科醫療制度、牙醫學教育及牙科醫療行政。
五、檢定並核發本會學分證明書。
第五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由上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顧問,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另增聘之。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本委員會定每季召開會議,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八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之人員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本會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向本委員會報告並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九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之現有會務工作人員兼任。
第十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以爭取全體會員最大福利為宗旨。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A. 定期舉辦旅遊聯誼活動
B. 舉辦健行、球類比賽及其他有益會員身心健康之活動
C. 協助各區聯誼會,舉辦聯誼活動
D. 加強會員相關福利
E. 承辦上級公會活動
四、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本委員會顧問除依例由前屆缷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另增聘之。
五、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六、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結籌支應。
八、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彰化縣牙醫師公會 口腔衛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為提昇縣內民眾口腔健康特設”口腔衛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組織簡則依據彰化縣牙醫師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業務如下:
1.協助縣內口腔衛生保健活動。
2.積極推動各年齡層口腔衛教活動。
3.配合衛生署口腔保健計畫及其他與健康相關文宣活動。
4.配合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策劃之口腔保健活動。
5.其他裨益本縣民眾口腔健康常識與公會社會形象之口腔衛生教育工作。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顧問若干人,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推選之,顧問、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同,均為義務職。
第六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八條 本簡則由委員會訂定之,如有增定修改事宜,須提請理事會通過。
彰化縣牙醫師公會資訊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本委員會以建構資訊系統,運用資訊系統來提昇行政作業效率,提供會員醫師所需之醫療、醫療行政及其他之資訊,並給予一般民眾之諮詢管道為宗旨。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目標與任務:
1. 建立本會內部傳輸系統、網路系統,提供給各部門資訊、資料傳遞交換之系統。
2. 本會所需資訊之軟、硬體之採購更新,維修之建議、規範、評估及執行。
3. 會同健保委員會,健保所有資訊之收集、過濾、傳輸。健保作業資料之統計、分析及健保管理、審查和各區之內規等規定、修改之發佈,以達健保運轉之資訊化、公開化、透明化。
4. 會同口衛委員會,建構口腔衛生保健資訊,提供會員與民眾查詢之管道。
5. 會同學術委員會,協助會員報到、學分登錄、學分查詢等系統。
第三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會推選之。副主任委員、委員、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遴選經由理事會通過或予以追認通過後聘之。
本委員會下設三組:
1.行政組:協助公會各委員會會務之推動。
2.專業組:負責資訊網路系統工作之執行。
3.諮議組:協助本委員會會務之咨詢。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均為義務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五條 會議
1. 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之形式以傳統或資訊形態方式皆可召開之。
2. 參加會外會議時,主任委員為當然代表,不克參加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代理之,會議之結果應列案存查。
第六條 財務
1.本委員會之經費由公會負擔。
2.依會計年度編列本委員會年度預算。
第七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彰化縣牙醫師公會出版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牙醫師公會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以編輯出版彰化縣牙醫師公會大會手冊與本會出版品為宗旨。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編輯出版彰化縣牙醫師公會大會手冊與不定期之刊物。
2、編印口腔衛教宣傳小冊及海報等。
3、依公會或各委員會之需要,編印對外發行之刊物、手冊、書籍或多媒體視訊等。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六條:本委員會顧問,除依例由歷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另增聘之。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派一位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八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指派一位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人員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九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十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亦同。
彰化縣牙醫師公會健保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牙醫師公會健保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以協助會員解決健保等相關問題,謀求全體會員之權利與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執行全聯會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之業務。
2、建構會員與健保相關單位之間的溝通橋樑。
3、維護公平正義之原則,替會員爭取權益與保障。
第五條:組織與任期
1、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現任與健保組織架構有關之幹部組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次牙總中區分會執行委員會之任期相同,均為職務職。
2、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執行長一名,均為當然之委員。主任委員由現任理事長擔任之,副主任委員及執行長由主任委員遴選推派之,其任期與本會之理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3、各地區之聯誼會會長可得受邀列席本委員會之會議議程。
第六條:本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其召開日期與地點由主任委員訂定之,必要時經主任委員召集,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參加本委員會外之會議,主任委員為當然代表,不克參加時由副主任委員或執行長代理並於委員會中提出參加會議之報告。
第八條: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依會計年度編列之預算負擔之,會務人員由公會推派之人員擔任之。
第九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財務委員會工作計畫
1. 編制歲入歲出預算書
2. 編定本會之財產目錄並負責財產管理
3. 管理本會之各項收支決算、會費收繳及執行會計審查職務
4. 召開財務會議,嚴格審核財務會計各項報表
5. 定期於理事會報告帳目及財務執行狀況
6. 嚴格審查收支,按期送請監事會監查核對
7. 保管基金
8. 配合與協助各委員會之活動(新增列)
社會運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102.9.13第22-7次理事會通過修訂
第一條:本會以提昇醫療水準及牙醫形象,維護牙醫界之權益,參與公益及社會活動、關懷弱勢團體為宗旨。
第二條:本委員會置於理事會之下,受理事會監督審核。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財務為一獨立單位,基金動支應依財務處理程序及專款專用原則為之。
第四條:業務
1.協助解決牙醫界之相關問題。
2.協助扶持弱勢團體,擴大醫療服務。
3.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對牙醫界有益之社會活動。
4.從事牙醫公共政策研究,改善醫療環境。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義務職,委員共11~15名,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設執行長乙名,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選派一人擔任。
第六條:視需要召開委員會,委員會之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或1/3以上委員連署召開之。
第七條: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若主任委員不克出席,則由主任委員指派一名委員代理之。
第八條:本基金款項之動支皆需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始得為之。若有緊急支出,單項不超過新台幣5萬元,不在此限。(102.9.13修訂)
第九條:本委員會基金之經費來源:
1.會員繳交之社會運動基金專款。
2.贊助款。
3.孳息所得。
第十條:本簡則由委員會訂定,經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彰化縣牙醫師公會法制委員會組織細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牙醫師公會法令制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從事有關牙醫醫療法令制度,公會組織章程等建設性研究,以保障會員權益,提高醫療品質,促進全民健康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研擬本會章程組織細則。
二、承辦理事會交辦有關法令制度事項。
三、國內外現行有關牙科醫療行政及教育等法令制度之研究、評估與建議。
四、法令制度研擬與設立,另定細則規定之。
五、配合全聯會、中華牙醫學會之法令制度整體計劃,推展本委員會之工作。
第 五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顧問若干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 六 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事會任期同,均為義務職,應出席公會有關法制相關會議。
第 七 條:本委員會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公會預算編列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
第 一 條:為提供縣內身心障礙民眾口腔照護及醫療服務特設本委員會。
第 二 條:本委員會組織簡則依據彰化縣牙醫師公會章程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之目標及任務:
一、協助縣內各身心障礙機構推行口腔保健計劃及保育員之再教育。
二、成立醫療團,網羅牙醫師同仁進入各教養機構內從事口腔醫療服務。
三、與各委員會不定期合作,共同舉辦牙醫師同仁繼續教育,以裨益同仁在 身心障礙口腔醫療照護領域上的了解。
四、邀約會員針對非機構內之身心障礙團體及居家照護者,提供適當的口腔衛教服務。
五、與縣內各大醫療機構密切合作,成立轉診醫療網,使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能獲得適當照顧。
六、配合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聯會及衛生署所策劃之各項身心障礙者各項口腔醫療照護活動。
第 四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委、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指派之,顧問、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 五 條: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同,均為義務職。
第 六 條:
一、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
二、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務及會議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三、參加會外會議時主任委員為當然代表,不克參加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代理之,會議之結果應列案存查。
第 七 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 八 條:本簡則由委員會訂定之,如有增定修改事宜,須提請理事會通過。